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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备可不走招投标,高校怎么说?

作者:admin 日期:2018-09-30 点击量:568

■ 嘉宾: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原主任 贾延江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包晓岚

西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高岩

东北林业大学招标管理中心副主任 秦金学

东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梁振

主持人:前不久,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强调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并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25号文的上述规定将给高校政府采购带来哪些新变化呢?本报联系了部分高校,展开一场学术性的交流与碰撞。

◎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既是利好利好消息,也面临挑战

包晓岚:这对于我们高校来说的确是个好消息。高校采购具有特殊性,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计划性相对要差一些,计划编制往往很难满足临时性需求,这既是高校政府采购的特点,也是高校政府采购所面临的难点。以往我们在遇到一些急需研科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况时感到很困扰,因为没有相关依据能够支持我们灵活购买产品,而25号文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贾延江:25号文的出台正是反映了当前国家层面“放管服”改革的趋势和方向,也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一脉相承。可以说,25号文将“放管服”改革的运用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主持人:您认为,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走招投标,这对我国科研发展有何意义?

梁振:25号文对于高校政府采购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情,科研设备和耗材的采购有它的特殊性和急迫性,高校教师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都是在国内甚至国际上领先的研究,我们的科技创新时刻在与国外进行着争分夺秒的竞争,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有时候很难买到符合科技工作者科研需求的设备,而复杂的招投标程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研工作的开展与科技创新的速度。前两年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给高校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开设了很多便利条件,我相信25号文的出台一定会进一步促进高校的科学研究工作,但很多细节问题还需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给予进一步解读,以方便大家统一认识,提高采购效率,更好地为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秦金学:这的确是个好消息,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出更为明确的实施范围,以让高校尽快落实相关规定。

高岩: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直接关系着科研创新,国家强调科研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可以不走招投标程序,高校老师也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上,这次“松绑”实际上是给我国科研队伍上了“发条”,激发了科研队伍的创新积极性。

◎“松绑式”采购还需放管结合

主持人:“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将采购权还给从事在科研与教学工作一线的老师?您是如何看待这一变化的?

包晓岚:高校政府采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用性的,一类是专业科研类的。25号文提到的“不走招投标程序”其实是有前提的,仅限于是“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我个人认为,像一些通用性的、不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还是要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走的。放开采购权利并不意味着没有管理,相反更需要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来约束“放开”行为,简言之,“放管服”,既有“放”又有“管”。如果急需科研设备不走招投标程序,那么,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也要跟上来,像财务、监督、合同等内控措施也需配套出现。

贾延江:国家对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程序简化,其目的是减轻科研发展负担,这也是我国重视科研、激发科研的趋势。国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的同时,也需要明确相关责任,也就是说“权责对等”,权利与责任的对等关系要求有相关的管理机制,比如,设备的使用效率、采购过程中的廉政责任等。其中,“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这项规定实际上是进一步打开单一来源的垄断性采购市场,鼓励科研采购可以选择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目前,25号文还停留在《通知》层面,具体的执行操作和落实,期待有关部门出台可行的操作办法。

高岩:近年来,国家宏观层面一再呼吁还权采购人,鼓励“放”与“管”并存,但两者如何更好地配合起来,且又能推进采购活动,这确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宏观方向的“放”与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管”有时也会面临着矛盾,比如,老师们执行“不走招投标程序”的“松绑式”采购,其在面临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的监管时或许就会出现问题。我认为,宏观方向与基层操作存在着矛盾,这也会令执行采购行为的老师甚感迷茫。

主持人:由此观之,政策方向与落地执行之间的协调还需要更细致的磨合与衔接。

◎简化采购程序不等于降低购买质量

包晓岚:我们在采购科研设备时,学校是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前期论证,主要讨论的是能不能买、买的要求是什么、产品的使用效率如何、市场调研的情况怎样等系列问题,这就对科研设备的市场情况有了初步把控。除此,高校采购的科研设备和耗材很多都属于高精尖产品,高校作为长期采购主体通常会更熟悉市场上哪些厂家值得信赖、哪些产品有质量保障。况且,高校在采购科研设备通常有经验作保障,因此,在实际中,“买错”等问题基本不会出现,但可能会出现“买贵”的情况。

贾延江:实际上,不管是之前的194号文,还是现在的25号文,都是围绕既能“放得好”又能“接得住”“用得开”。我认为,25号文将采购权还给采购人,不仅能把科研设备和耗材的采购与采购人的需求相匹配,也能进一步保障采购产品质量。之前,我在校内的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采购工作,也有过类似的探索。比如,对于小额零星的采购(小额采购),我们鼓励选择网上竞价的方式,利用网络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进来,竞争充分了,获得的市场信息自然就多了,就能简单快速地选出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产品。对于一些较大金额但达不到政府采购起点限额(中额采购)的采购项目,我们也有过探索,并研究出了“快速采购”。快速采购与“不走招投标程序”很相似,较好地规避了廉政风险,即通过多家比较后筛选出产品,这种方式具有“短平快”的特征。而且,后来我们意外发现通过这种直接快速采购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采购效率、用户喜好和采购责权等问题。举个例子来说,一位从事科研工作的老师想买符合其科研需要的优秀品牌的产品,如果按照以往的招标采购方式经常会发生老师不喜欢的、价格低的某个差品牌中标,而快速采购就弥补了这种缺陷,在快速采购的过程中,通过对多家供应商进行了解和比较,机器自动对比出供应商响应的各项参数的优劣,并给出评分值,从而快速选出符合采购需求的优秀产品。就程序上看,不走招投标程序确实存在一定风险,但采用公开透明的快速采购方式更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也更能让科研产品的采购质量得到保证,并规避了采购廉政风险。

主持人:简化招投标程序后,高校该如何保障采购产品的质量呢?

秦金学:科研设备的质量保障、科研需求的满足与是否走招投标程序没有必然的直接关系,而不走招投标程序,并非代表对采购质量不把关、采购价格不控制。学校完全可以通过用户调研提需求,校内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确定技术指标,校内相关人员以及专家成立小组集体采购确保产品的合理价格,最后由用户、校内职能管理部门以及专家成立的验收小组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

梁振:应当以信任为前提,放管结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用事后监管代替事前审批,建立诚信体系。采购产品的质量问题与采购方式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应该加强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以及过程的监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发现问题严厉追责,时刻警醒采购人廉洁自律。当然,放到什么程度合适?如何加强监管?怎样在放权的同时还能保护我们的老师不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这些都是困扰我们的难题,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

高岩:我非常认同上述观点。假设招投标程序与采购质量存在关系,我们进行反向思维推想一下:在程序合规的招投标过程中,采购的产品真的是老师们需要的产品吗?事实证明还有不少问题。举个例子而言,某位科研老师习惯了某项产品,他想继续采购此产品,可如果坚持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和正确性,先从时间上来讲,就已经耽误了很多,再者,最终中标的商品可能也并非是老师们真正心仪的产品。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不会赢得科研人员的认可。既然如此,我们应该大胆地相信科研老师的采购能力和采购需求。

◎25号文落地过程中依旧存在诸多困扰

主持人:您认为在落实25号文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问题?

包晓岚:高校采购的范围不仅只是电脑、办公用材、桌椅、科研仪器等这些硬件产品,服务类的采购项目也有很多,比如,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和科研项目所需要的专业加工、测试等服务能否算作其中?一些高精尖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科研项目中的专业加工、测试等也通常是非常急需的,而这部分采购项目(含服务类)能否适用于25号文的规定?我认为,这是落实25号文时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贾延江:25号文将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变革向前推进了一步,从趋势上而言,是推动高校政府采购变革、与时俱进的“及时雨”。我认为,在推进和落实该项规定时,我们主要面临两大难题。第一个难题是,我们通常说“科研仪器的采购程序需要简化”,但是从申报到验收等,到底哪些具体环节需要被简化、简化到什么程度等仍需深入探讨。第二个问题是,“急需”的概念如何界定、由谁界定。如果在科研过程中不断出现了新的采购需求,而从经费预算到经费下达的时间如何与“急需的期限”相匹配?这些问题也需要更为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尤其25号文中新提到耗材类,它是无法预知下一阶段需求的,科研进程顺利程度的不确定性带来耗材使用的不确定性等。

秦金学:自194号文发布以来,部分高校在执行过程中对“科研仪器设备”定义为“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用于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这使得高校采购内部出现了二元制管理,也没有彻底解决高校仪器设备“放管服”的问题。高校教学、科研、教辅等工作密不可分,建议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政府采购进行整体放权,而不是对单位的部分采购内容进行放权。

梁振:目前,很多概念还是模糊的,现在令我感觉疑惑的主要有三点,一是“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这句话,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可以不用报批就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呢?还是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可以不走政府采购程序而直接购买呢?二是像上述老师所提到的“科研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如何认定急需?谁来认定?限制科研工作者的不仅仅是设备和耗材,还有与科研工作相关的服务(如,加工测试服务等)、工程(安装、修缮、基建等)。从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科研绩效的精神主旨来看,这些应该一并放开,而且在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密不可分,是否应该一起考虑?三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众所周知,目前限制高校采购效率最多的就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一个审批周期下来至少一个多月,而25号文要求按程序,是按照原来的审批程序呢,还是要按照财政部门将来新制定的审批程序呢?还是可以不走审批,仅仅按照相关要求论证、公示后即可采购呢?如果按原来的程序,那基本上实现不了国家要求增强灵活性便利性的目的,也违背了出台此文件的初衷。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我们一些更为明确、更为具体的实施意见,便于国家文件更好落地。

高岩:落实需要强化诚信,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几个单位就能解决的。目前我国供应商诚信体系不健全,没有相关的诚信约束机制作保障,这无形中就给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我建议,在落实科研仪器设备简化程序、开放市场的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予市场竞争环境一个诚信管理机制,这样高校政府采购的工作将会更顺畅地展开。

(此文仅代表学术观点与交流)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网)